賽制:進行單循環賽制,勝方 3 分,打和2分,負方 1 分, 棄權 0 分

PLAYOFF:跟據排名進入爭奪各組別冠亞季殿席位

1.常規賽

1.1 每場比賽分 4 節舉行, 每 1 節為 10 分鐘。第 1 節與第 2 節, 第3節與第4節之間休息時間為 1 分鐘. 半場(第2與第3節之間)休息時間 3 分鐘 。

除暫停外, 其他情況均不停錶, 每一節最後10秒,第 4 節最後 2 分鐘死球停錶。

1.1出線守則

1.1.2本會首先計算球隊常規賽積分成績作出線指標,WIN-3分/DRAW-2分/LOST-1分

1.1.3如完成所有常規賽後出現同分的情況,則用下列準則

1.1.4-如出現兩隊同分,用常規賽對賽時勝負作準則,勝利一方唯出線球隊

1.1.5-如用常規賽對賽時勝負亦不能分出出線球隊,則用常規賽總得失球分差作出線指標

1.2.淘汰賽

1.2.1 和球情況-即時黃金罸球

2.註冊球員

2.1 球員年齡不設上下限, 但凡未滿十八歲之參賽成員, 該隊之領隊或隊長, 須負上監護人之責任。 

2.2 每隊球隊註冊球員上限 18 人。報名後可以增加球員直至18人滿額為止,落場15人, 不設刪除名額。比賽開始後補報名之球員需於48 小時後方可代表球隊出賽。

2.3 本聯賽D1接受兩名現役及退役職業/甲一或甲二球員報名/D2接受一名現役及退役職業/甲一或甲二球員報名/其餘組別不接受現役及退役職業甲一或甲二球員報名
2.31:(5年內沒參與甲組及職業球隊,則不在此限)

2.4 領隊有責任確保隊員名單上的姓名與參賽者相符,球隊嚴禁提供虛假及具誤導性的球員資料,一經發現,違規球員嚴禁出賽。如違反上述 2.1-2.3 條款, 該隊會被取消該場參賽資格 。 

2.5 註冊違規 
球 隊若派遣未有註冊或被罰停賽球員出賽, 均作違反章程論。若即場發現違規球隊,裁判即時停止執法並取消該場參賽資格,判違規球隊棄權,罰款 500 元。若首次違規球隊再次違規,將即時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不會作出任何補償。 賽會特此聲明絕不接納領隊以「不知情」為理由,將有關責任推卸在賽會上,並交由賽會獨力承擔調查工作。各領隊貴為球隊管理人, 有責任對球員身份作出保證,並如實上報。倘若領隊對所屬球員有懷疑, 應避免註冊出賽, 以作為球隊管理層對賽事承擔。

2.6 若發現違規球員出賽, 一經查證將取消違規球員(曾代表該球隊)出賽所有場次, 全部判作棄權論,並不接納任何理由,以示公允。違規球員亦即時取消參賽資格。違規球隊將被罰款500元。

2.7 關於新增球員, 可登入網頁球隊系統作出新增球員,每隊有20人限額,未出場之球員可作 刪除 ○
注意:PLAYOFFS是不接受加人申請,所有打PLAYOFFS之球員必需為該打過 一場常規賽事。

3.獎項

3.1 各組別分別設有冠, 亞獎項, 各得獎隊伍均可獲獎座及獎牌

3.2  大會設有MVP/最佳進攻球員/最佳防守球員/得分王/助攻王/三分王/籃板王/抄截王/罰球王獎項十個個人獎項。所有常規賽賽事完成後,用總和最高來計算得獎的依據

3.2.1 如完成所有常規賽後出現同分的情況,則用下列準則

3.2.2 若獎項於常規賽未能分出勝負,則以常規賽+第一場季後賽之平均值計算,最高者為勝

3.2.3 如常規賽+第一場季後賽之成績仍未能分出勝負,則連同第二場季後賽之成績計算平均值,如此類推 ,最高者為勝

3.3 MVP-該場所有數據加總減去失誤,常規賽中獲得最多MVP積分獲得此獎項

5.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指引
5.1 若球員因打架或故意傷人,包括但不僅限於: 
(1) 襲擊賽事職員、領隊、教練、參賽所有球員及觀眾 
(2) 賽事委員會或裁判判定為打架或故意傷人行為 
(3) 打架或故意傷人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而被判以"取消比賽資格犯規",該球員將被即時停止參與賽會主辦任何賽事,直至該季度賽事完結為止,並考慮接受或不接受該球員日後參與賽事資格(賽會主辦 任何賽事)。就上述打架或故意傷人之事故,而引致任何傷亡賠償,賽會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6.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指引
6.1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 

6.2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7. 技術犯規指引
7.1 嚴格執行球隊技術犯規 
(1) 球員技術犯規 
(a) 妨礙發界外球, 以致延誤比賽時間 
(b) 對正在投籃球員作出非身體接觸犯規之騷擾
(c) 與職員、場監、記錄台職員或對手交談接觸時, 態度不洽當(若場內或場外球員發出粗言穢語,即時執行 技術犯規) 
7.2 執行技術犯規前裁判並不需要作出任何口頭警告。領隊、教練或球隊代表有責任管理球員紀律, 請各負責人注意。
7.3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 
7.4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8. 監督委員
8.1 若裁判員意見不一致時, 可參考其他裁判及監督委員意見, 或參考記錄台職員的意見後作出最終的判決。
8.2 有權提供意見給裁判員或記錄台更正錯誤。若涉及犯規執法上意見, 經商討後必須經由第一裁判作出最後判決。 
8.3 有權對規則中未明確的事項作出決定。

9. 裁 判 
由賽會指定註冊裁判擔任。

10. 改 期

10.1 若開賽前 3 小時天文台仍懸掛 8 號或以上風球, 又或場地不適合作賽, 則當日所有賽事取消, 由大會另行安排補賽日期。
10.2 若因特殊情況, 賽會有權通知各球隊改期作賽或另作編排, 如在比賽途中發生特殊情況, 球賽繼續與否得由當場球証或賽會全權決定。

 

11. 抗 議
11.1 大會不設上訴, 一切賽果及決定均以當場裁判的最後決定為準。
11.2 倘若在比賽中球員與職員或對隊球員發生爭執, 由當值主裁判員依例判決, 若球隊仍有不滿, 領隊可於 24 小時內以電郵方式至palsportshk@gmail.com , 會方會儘快處理回覆, 若裁判失誤將會作內部處分。

 

12. 投訴違規球隊或違規球員
12.1 若發現個別球隊派出未有註冊之球員出賽,投訴球隊之領隊必須以電郵方式提供充足資料(包括:未有註冊之球員於本賽事代表那一支球隊出賽、作賽日期、時間及 地點、賽事影片或圖片、並提出證據核實未來註冊球員之姓名及身份),本公司集合相關資料後,便會根據該季度賽制及章程,向未有註冊球員及違規球隊作出紀律 處分。

13. 附 註 
13.1 請各球隊於開賽前 15 分鐘到場準備作賽。
13.2.1 於下列情況下,球隊會被當作棄權論:
場館時間5 分鐘之後, 
- 球隊沒有到場 或
- 不足4名球員出賽 或
- 派出非登記球員出場

13.2.2球賽將會在下列情況取消:

- 八號或以上颱風 
- 場地使用權出現問題 
- 球証認為場地不適宜作賽 
- 所有取消之賽事,均會由本賽會安排進行補賽。 
- 若發生球員嚴重受傷而雙方決定停止賽事,賽事將即時取消,重賽與否需賽會決定。如否決重賽,賽果便以停止賽事之賽果為最終賽果。
- 賽事中或賽後如發生職球員恐嚇、打架、群毆等暴力事件,賽會有權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及沒收全部按金,嚴重者則交由警方處理。
- 如有球隊退出,本賽會有權補選球隊參賽及將退出球隊的比賽紀錄取消,該球隊之報名費及按金均不退還。

13.2.3 球隊一旦被判棄權,對賽對手將會視作以20比0勝出(本會不會對棄權之球隊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13.2.4 裁判員鳴哨比賽結束後, 法定時間內任何球隊進行之友賽, 裁判員均不會執法
13.3 請各球隊領隊或負責人在有需要時, 必須勸導和管理在其後備席球員或觀眾的言行, 以免發生不愉快事件。 
13.4 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 穿著淺色球衣(白色或黃色);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球隊(客隊), 穿著深色球衣。 若經兩隊同意, 可以互換球衣顏色。若對賽球隊發生球衣顏色相同, 則會擲毫決定那一方穿號碼布。
13.5 除本章程外, 賽例將依照國際籃球規則 2010 所執行。 
13.6 大會不設有為球員購買意外保險, 故球員或在場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 替補員或隨隊人員在比賽期間意外受傷, 大會一概不需負責。
13.7 若球員或在場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 替補員,隨隊人員或觀眾受傷是牽涉打架, 大會必定會立即聯絡室內場館職員通知警方, 由警方去跟進打架傷人事件, 賽會亦會立即終止涉及打架球員參賽資格, 而不作另行通知. 牽涉打架球隊亦需要立即停賽, 並經由賽會處分後再作安排。
13.8 為保障所有參賽球隊安全, 大會將停止打架球隊參賽資格, 將保証金充公, 並保留對打架球隊追究賠償。賽會更不會對打架球隊作出任何賠償(包括發還參賽費)。
13.9 一經報名參賽球隊, 若球隊自行要求退出賽事, 大會已為該球隊留位並安排賽事, 故不會發還參賽費。

13.10 所有球隊必須於聯賽開始前支付所有參賽費用, 如未能如期支付參賽費用, 本會有權終止該隊所有比賽及沒收其所付之訂金及費用。
13.11 錄影帶、影片、圖片或任何視像、電子、數碼等設備,僅只供:
比賽結束後作教育(訓練)或檢討責任屬誰用途。
13.1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 賽會有權隨時作出修改。